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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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81294.732元(其中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71294.732元)。此赔偿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直接汇入上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银行账号:800***********114,开户行:五华县**信用社)。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3456.36元,减半收取计为1728.18元,由原告***、***、***、***、***、***、***负担321.4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担140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