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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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华宏家纺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华宏家纺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2019)苏0106民初11502号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南京华宏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办理南京市; 二、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原告***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 三、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在每日1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南京华宏家纺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彭 人民陪审员 罗 旭 人民陪审员 袁红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红芳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