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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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郑和国际广场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回报155515.25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27255.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6413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以641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上述违约金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