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1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汇入原告***设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为62×××03的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为16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