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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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88.78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617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计16874.05元中的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2059.54元、护理费2267.02元、交通费2400元,计6726.5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3600.61元-10000元-6726.56元)×30%,即2062.22元。共计18788.78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