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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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24民初1588号 原告***,男,31岁,1989年3月5日,汉族,地址:马山县。 诉讼代理人黄维强,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34岁,1986年4月8日,汉族,地址:南宁市江南区。 诉讼代理人黄维强,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41岁,1979年7月17日,地址:马山县。 诉讼代理人黄维强,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37岁,1983年6月20日,汉族,地址:马山县。 诉讼代理人黄维强,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43岁,1977年6月16日,汉族,地址:马山县。 诉讼代理人黄维强,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39岁,1981年8月15日,汉族,地址:马山县。 诉讼代理人黄维强,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52岁,1968年4月26日,地址:马山县。 ***、***、***、***、***、***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磨礼芳死于交通事故所造 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73196.34元; 2、由被告承担的本案诉讼费。 。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对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