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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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第一医院 丹东华隆电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32039.28元,合计552039.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420.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4元,减半收取6622元,由原告***负担1370元,被告***负担5252元;鉴定费202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