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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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889.37元,并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滞纳金(但合计不得超过以尚欠贷款本金29889.3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8.7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