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负担198元,由被告***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银行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钦州金桥支行;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账号:20×××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9-15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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