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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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 日初斗银(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红橙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初斗银(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8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50元,被告日初斗银(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6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