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8民终2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伟,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平,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20)桂08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20)桂08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事实与理由:双方在《借条》中已明确约定因追偿借款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均由***承担,该费用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因为律师代理费是***违约导致***支出的实际损失,而不属于***的获利,一审判决对法律理解错误。

***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给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于2020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约定于2020年6月11日前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计,逾期产生的律师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借款逾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因本案向律师支付费用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被告逾期未予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7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000元律师费用,因已超过借款利息年利率24%的限定,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被告***应偿还借款27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因追偿借款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由***承担。另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律师代理费是否由***负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系***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

确约定由借款方即***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故一审判决将律师代理费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费用”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比例收费,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根据上述规定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所支出律师费中的1440元,应由***承担。

***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成立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桂平市人民法院(2020)桂08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桂平市人民法院(2020)桂08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应支付律师代理费1440元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元,由上诉人***负担1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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