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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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0000.00元;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6467.98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7.68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14.68元,由原告***负担2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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