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彰武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8298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43天=2150元、营养费50元×60天=3000元,合计88131.81元中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5.49元×19天×2人+115.49元×53天=10509.59元、误工费46.99元×214天=10055.8元、残疾赔偿金13747×20年×10%=2749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87×14年×10%/2人+10787×11年×10%/2人+10787×1年×10%/2人=14023.1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66082.4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8298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43天=2150元、营养费50元×60天=3000元、二次手术费用7000元,(合计95131.81元-10000元)×70%=59592.26元。

以上款项合计13567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鉴定费用2440元,合计30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5-29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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