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鞠香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乘风文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郑州鞠香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乘风文旅有限公司签订的《餐厅托管合同》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郑州乘风文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鞠香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郑州乘风文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鞠香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额分成26814.20元及利息(以26814.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四、驳回原告郑州鞠香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计2017元,由原告郑州鞠香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11元,被告郑州乘风文旅有限公司负担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