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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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欠款本金26999.64元、利息12960.04元,合计39959.68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之后的利息等费用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2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