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南加华海产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海南加华海产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19999391.28元以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2017年7月24日,利息为1833547.69元,复利67118.20元,自2017年7月25日起利息、复利按照本金人民币19999391.28元年利率17.7%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海南加华海产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文昌市××区东侧地段的面积为1784.85㎡第三幢厂房(产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面积为395.2㎡第四幢厂房(产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面积为191.13㎡第一幢办公楼(产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面积为1153.94㎡第二幢办公室(产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面积为393㎡第六幢住宅(产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面积为39.78㎡第五幢办公室(产权证号为: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面积为273.91㎡第七幢仓库(产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以上七处房产的他项权证号为:文昌市房他证文昌市字第14783号。及被告位于文昌市清澜文清大道东侧的16617.5㎡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文国用(2014)第XXXX号、土XXXX号:文他项(2014)第W14169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海南加华海产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46台/套/批/个机器设备(详见抵押合同机器设备清单)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0898琼文00520140708006)。 四、驳回原告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600.29元,由被告海南加华海产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