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狼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西南七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六盘水狼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七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佣金1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六盘水狼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七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请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约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六盘水狼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七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未上诉致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