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00.00元及利息56980.00元[以本金185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85%)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29日止]及以本金185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85%)的四倍自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5.00元,减半收取2592.50元,被告***负担2464.85元,原告***负担12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

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3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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