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兴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92560元。

二、由被告贵州兴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逾期未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6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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