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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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兴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92560元。 二、由被告贵州兴江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逾期未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6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