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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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 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甘肃矿区中核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0000元。期限至2023年7月2日。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酒泉祁峰建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内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7-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