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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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8)川0781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置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黔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龙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龙博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威格摩尔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贵州置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黔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龙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龙博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威格摩尔贸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置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黔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龙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龙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贵州龙博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威格摩尔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