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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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大方县百纳乡大元煤矿 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大方县百纳乡大元煤矿采矿,许可证(c***4250)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二在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大方县百纳乡大元煤矿及贵州蓝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损毁被保全财产或实施其它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