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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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元、借期内利息320000元,并以25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2.8%支付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律师费60000元; 上述两项,由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80元,由原告***负担1080元,被告***、***、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000元[被告***、***、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承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62×××19;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7-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