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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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包含已垫付的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9581.4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545.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负担117元,由被告***负担3026元,被告***负担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