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大昌行食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光明营养品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平和堂(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利丰英和商贸有限公司款项324,546.88元; 二、被告黑龙江光明优幼营养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利丰英和商贸有限公司以324,546.8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92元,由原告负担2,753.84元,被告负担5,747.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