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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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镇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46352.09元(计算至2019年8月18日),合计446352.09元;并按年利率14.6625%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 二、***支付***(2019)甘1027民初2792号案件受理费7995元。 上述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4元(实缴4602元),减半收取计460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