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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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蛟河市志诚砌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87万元。 二、原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蛟河市天岗镇富华佳园小区项目中由其承建的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在98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90元(缓交40445元),由被告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