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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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吉林市益恒鑫化工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王培荣合理经济损失35万元(50万元×70%)及利息[以14万元(20万元×70%)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以7万元(10万元×70%)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以7万元(10万元×70%)为基数,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以7万元(10万元×70%)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王培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6720元,由王培荣负担2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负担7175元,由王培荣负担30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