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盐池振兴水利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刘房子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宁夏盐池振兴水利开发工程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反诉被告宁夏盐池振兴水利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吉林刘房子膨润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8688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486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3630元,鉴定评估费9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65元,均由宁夏盐池振兴水利开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