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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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民初153号民事判决; 二、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吉林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万元; 三、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吉林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以4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0元,鉴定费5200元,由舒兰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