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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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心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舒兰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姜永兴82674.14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姜永兴207093.41元; 四、赵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姜永兴鉴定费、鉴定检查费2863.12元; 五、驳回姜永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7元,由姜永兴负担423元,由赵丽华负担28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778元,由被上诉人姜永兴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