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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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能垣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817837.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7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能垣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897935.15元; 三、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能垣海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能垣海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78.3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610元,共计人民币16588.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46.82元,因反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473.4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元浩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21.22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能垣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5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