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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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 二、被告***、***按月利率13‰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7150元(110000×13‰×7-2860),后段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921元,被告***、***负担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