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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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内蒙古银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自2016年5月1日起归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内蒙古银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为股东,并将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在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被告***、***协助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10月7日的违约金200万元。

四、对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82,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21,000元,被告***、***共同负担6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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