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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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718026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68元,减半收取为55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