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4止的利息3787.34元,以及后续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2375‰,自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300元(预交2150元),由原告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元,由被告***、***、***、***负担4128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