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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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6819964.24元、利息1179948.55元及以代偿款26819964.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 二、被告宁夏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2681996.42元; 三、被告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麦尔实业有限公司、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宁夏布哈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6819964.24元、利息1179948.55元、以代偿款26819964.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681996.42元,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金麦尔实业有限公司、青海伊佳民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伊佳民族用品有限公司、宁夏布哈拉民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