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黄县中港崇华木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南林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华南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56,579.17元(本利息自合同到期日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为准); 二、被告宜黄县中港崇华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华南林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96元,依法减半收取24,648元,由被告江西华南林业有限公司、宜黄县中港崇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