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草原鑫河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x、赵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套农商行借款5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9.84‰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7日止;从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6.65‰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杨x、张x、杨xx、草原鑫河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636元,由八被告负担4818元,退还原告4818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19年7月23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19年7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3、2019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xx、张x、草原鑫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4、2019年7月30日,本院向巴彦淖尔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函,根据反馈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巴彦淖尔市以外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xx、张x、草原鑫河公司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扣划。

6、2019年12月2日,本院对申请人河套农商行委托代理人王忠进行约谈并制作约谈笔录。

综上,执行到位金额346597.9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

予终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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