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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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森淼兰月谷酒庄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与被告宁夏森淼兰月谷酒庄有限公司签订的《资金流动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夏森淼兰月谷酒庄有限公司、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75059.58元(截至2019年8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森淼兰月谷酒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其与被告***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其与李健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0元,减半收取计15700元,由被告宁夏森淼兰月谷酒庄有限公司、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