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临沂九州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9,499.60元,到期留购价款13,110元。上述钱款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车辆品牌为名爵牌,车架号:LSJA16U31EG140998,发动机号:QGGFC240276)归被告***所有;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至2020年1月20日止的滞纳金58,474.95元,并以逾期租金89,499.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二支付原告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