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 宁夏建平兴叶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建平兴叶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借款本金270万元,支付利息361387.06元(截止2019年10月15日),并按照月利率9.67875‰继续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建平兴叶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92元,减半收取计15646元,由被告宁夏建平兴叶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银汇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