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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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草原鑫河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x、王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套农商行借款3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9.84‰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3日止;从2015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6.65‰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孙x、刘x、杨x、张x、杨xx、草原鑫河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568元,由八被告负担3284元,退还原告3284元。 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19年7月23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19年7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 3、2019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x、张x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4、2019年7月30日,本院向巴彦淖尔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函,根据反馈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巴彦淖尔市以外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x、张x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扣划。 6、2019年12月2日,本院对申请人河套农商行委托代理人王x进行约谈并制作约谈笔录。 综上,执行到位金额357377.1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 予终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