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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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768.89元。 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9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