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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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之丰支付劳务费款项人民币23000元,并支付以欠付劳务费为基数从2019年6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