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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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56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投递费130元,公告费710元,保全申请费590元,合计2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注:此费用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