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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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协议编号NXSW-XXXXXXXX)于2015年5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挖掘机8台【识别号分别为EC360BLC16016(设备型号为EC360BLC,整机编号为16016)、EC360BLC16158(设备型号为EC360BLC,整机编号为16158)、EC460BLC16562(设备型号为EC460BLC,整机编号为16562)、EC480DL270440(设备型号为EC480DL,整机编号为270440)、EC480DL270535(设备型号为EC480DL,整机编号为270535)、EC360BLC36674(设备型号为EC360BLC,整机编号为VCEC360BAXXXXXXXX)、EC360BLC36336(设备型号为EC360BLC,整机编号为VCEC360BLXXXXXXXX)、EC55PRO53660(设备型号为EC55BPRO,整机编号为VCEEC55BKXXXXXXXX)】; 三、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租金3,937,724.50元(截止至2015年5月22日); 四、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损失(以84,557.75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6日起,以84,557.75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6日起,以253,673.2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26日起,以359,370.4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6日起,以359,370.40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6日起,以359,370.4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6日起,以331,184.5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6日起,以331,184.5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6日起,以331,184.5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26日起,以238,691.5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6日起,以238,691.5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6日起,以238,691.5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6日起,以169,115.5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6日起,以253,673.2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6日起,以304,407.9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2日起,均按月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租金损失4,088,595.50元(截止至2016年2月底); 六、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380,970.53元; 七、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102,000元; 八、驳回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6,646元,由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46元,被告宁夏晟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