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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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8)新020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疆埃克森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8)新020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新疆埃克森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对被上诉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四、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迪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新疆埃克森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480元、邮寄送达费212元、公告费1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5402元,由上诉人新疆埃克森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新疆邦友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深圳市中迪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108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