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497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利息54481.92元; 三、被告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42元,(原告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8元,由被告***负担12584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新疆天业节水灌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