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平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新疆平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运费1099567.81元、保证金400000元、利息损失61407.3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565975.11元,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8元,减半收取计9424元,由被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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